行政院院會於2021年4月22日通過「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」,將跟蹤、騷擾行為入罪化,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,併科五十萬元罰金,並為保護被害人,增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相關條款,並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,讓新法能儘速上路,保護跟騷受害人。
近期發生數起社會矚目、令人遺憾的刑事案件,起因多與跟蹤騷擾行為有關,然而在現行制度下,遭到性騷擾與尾隨的受害者,若想聲請保護令,依現行法律規定,只有與加害人間為配偶或前配偶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、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姻親、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姻親,才符合聲請要件,因此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防制有加速立法的必要。
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,指的是對特定被害人,違反其意願而反覆或持續施行,且與性或性別有關,包括監視觀察、不當追求、尾隨接近、寄送物品、歧視貶抑、妨害名譽、通訊騷擾及冒用個資等八種行為態樣,使被害人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。
本法施行後,跟蹤騷擾行為將構成犯罪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,若攜帶凶器,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警方獲報後,可立即啟動偵查程序,發動拘捕、搜索、建請聲押、羈押替代處分等,同時對被害人採取必要保護措施,並對跟騷行為人製發告誡書,若兩年內再有跟騷行為,被害人、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