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些客戶反映,曾經向警察局報案提告,警方卻以其他理由拒絕受理,也沒有開立任何單據給當事人。
根據「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」第3點規定:
「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,均應態度誠懇、熱心受理、立即反應,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,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。」
對於刑事案件,警察有受理的義務,是不能拒絕民眾的報案的,否則就有違法的疑慮,並且受理民眾的報案後,警察機關也要開立單據給民眾。
而自民國110年3月起,民眾向警察局提告,刑事案件三聯單已改由「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」取代。
其他舊有的如遺失物證明、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、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等,現在有都改成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了~(交通事故則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)
因此,如有民眾前往警局報案提告時,記得一定要向警察索取受(處理)案件證明單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