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少人反映,自己到警察局要報案或提告,卻被警方以各種理由拒絕,甚至沒有拿到任何單據。這種情況到底合不合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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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一、警方有沒有權利拒絕?
依據 「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」第3點 明文規定:
「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,均應態度誠懇、熱心受理、立即反應,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,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。」
👉 也就是說,只要是刑事案件,警察有義務受理,不能隨意拒絕。若拒絕受理,警方可能涉及違法。
二、報案單據的差別
過去報案會收到 「刑案報案三聯單」,但自 民國110年3月起,已經改為:
- 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(新版名稱)
- 包含刑事報案、遺失物證明、失蹤人口案件、車輛協尋等,都統一改為此格式
- 交通事故則是使用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
所以,如果你去警局報案,務必要記得 向警方索取「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」,才算是正式留下紀錄。
三、律師提醒
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冠仁律師 提醒:
- 報案不能被拒絕:警察必須受理,不論案情大小。
- 留下證明文件:務必索取「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」,日後如需追蹤或訴訟,才有依據。
- 被拒絕時怎麼辦? 如果警方拒收報案,可記下時間地點、員警姓名,事後向上級警局或監察機關檢舉。
四、總結
報案是人民的基本權利,警方沒有理由拒絕。記得一定要拿到「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」,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聯絡方式
如果遇到警方不受理報案或相關刑事糾紛,建議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:
台中所:403台中市西區四維街45號 📞 0909-888386
台南所:702台南市中西區永仁街39號 📞 0920-0050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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