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遭配偶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離婚之訴。本所介入後,以婚姻實際互動、修復歷程與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,逐項反駁對方主張(外遇/虐待/長期分居等)證據不足,並提出家事調解與扶養計畫。法院認為原告所舉事由不足以認定「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」,判決原告之訴駁回,我方勝訴。
日期:2022-04-11
關鍵字:離婚訴訟、民法第1052條、重大事由、家事調解、監護權、子女最佳利益、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、陳冠仁律師、明冠法律律師團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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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案件說明
配偶以婚姻不睦為由,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。我方由陳冠仁律師與明冠法律律師團隊 家事律師協助,完成以下工作並於法庭具體主張:
- 時間軸與情境還原:呈現雙方衝突的來由與修復歷程,說明並非長期惡性分居或難以維持之程度。
- 證據檢核:對原告主張(如通姦/暴力/惡意遺棄/重大侮辱等列舉事由)逐項比對,指出證據矛盾或不足,不符民法§1052列舉或一般重大事由。
- 家庭功能與日常互動:提出共同育兒、經濟支持、家庭分工的客觀資料(匯款、訊息、證人),顯示婚姻仍可運作。
- 子女最佳利益:備妥教養計畫、會面交往安排、學習/醫療照護紀錄,證明離婚可能損及子女穩定。
- 調解與修復紀錄:提出家事調解出席與溝通證明,強化維繫婚姻之可能性。
案件重點
- 案件類型:家事事件(離婚之訴)
- 主要爭點:
- 原告所舉是否屬民法§1052列舉事由或一般條款之「重大事由」。
- 是否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。
- 子女最佳利益與家庭穩定是否支持不離婚之判斷。
- 辯護策略:以證據適格性檢核+婚姻功能仍可運作+子女利益三軌辯護,爭取駁回離婚請求。
結果
✅ 法院判決:原告之訴駁回,我方勝訴(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)。
👉 婚姻關係維持;若涉及未成年子女,既有照護與會面安排持續進行,維護家庭穩定。
專業解析
- 我國民法§1052採列舉+一般條款:需有通姦、惡意遺棄、虐待、重大侮辱、長期分居等情形,或其他足認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。僅有情感不睦、溝通不良,通常不足以獲准離婚。
- 家事法院審理兼顧證據嚴謹度與子女最佳利益;若能證明婚姻仍可修復或尚具功能,且對子女穩定有利,法院常採不准離婚。
- 本案即透過證據拆解+修復紀錄+育兒計畫,讓法院認定原告事由不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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