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購猶豫期(鑑賞期)

網購鑑賞期

受新冠疫情影響,實體店面人潮銳減,網路購物盛行,坊間流傳在網路上買東西,都可以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,這句話有沒有問題呢?  

猶豫期,或稱鑑賞期,是源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:

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」

條文中提到的「通訊交易」,除了網路購物之外,還包括了電視購物、電話推銷、郵購等,消費者在購買當下沒辦法立即檢視到商品的交易方式。

只要是運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進行的消費者,都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七日內表示要退貨(解除契約),除了可以請求退款之外,也不用負擔商品的運費。  但要注意的是,以下性質的商品,並不適用猶豫期的規定

  1.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  
  2.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  
  3.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 
  4.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 
  5.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 
  6.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  
  7.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   

上面這些類型的商品,因為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後,性質上無法再銷售或利用,所以法律特別明文,雖然消費者有行使猶豫期的權利,但在某些商品類型予以排除。   

常見問題

Q:網購店家在商品頁面直接註明本店為小本經營,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、猶豫期的適用,是可以的嗎?

消保法第19條規定是法律強制規定,約定若違反法律,其約定無效,仍然有消保法的適用。   

Q:商品拆封後,還能有猶豫期的適用嗎?

之所以規定消費者有猶豫期的適用,是因為消費者在購物當下並不能親自確認到商品的狀況,所以法律給予七天的時間,讓消費者能夠檢查、確認商品是否符合心理的預期,所以只要是在正常使用、檢查的合理範圍內,都還是有鑑賞期的適用,但若超出合理的使用、檢查範圍,則店家可能要求收一筆整新、包裝費用,若因此有爭議,則建議向消保官申請協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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