鄰居有垃圾要丟,但沒辦法等圾垃車來,剛好看到你,於是拜託你幫忙丟垃圾,順便拿點小費讓你買飲料喝。
小心!你已經犯罪了!而且還不是輕罪!
首先,所謂的垃圾,就是法律上定義的廢棄物。
其次,你並沒有政府機關的許可文件,可以幫別人處理廢棄物。
然後,你幫人家丟垃圾,還收人家的錢,就會構成法律上的對價關係。
最後,依據廢棄物清理法,這是一年以上,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生活中處處是法律,有時候沒事,只是因為沒人提告或是檢舉,但萬一發生,真的讓你想都想不到!
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:…四、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、處理許可文件,從事廢棄物貯存、清除、處理,或未依廢棄物清除、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、清除、處理廢棄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