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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原遭檢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販賣第二級毒品。本所介入後,針對供述脈絡、通聯與款項流向逐一比對,指出欠缺交易證據與對價關聯,主張僅屬幫助施用之行為。法院採納辯論,改判幫助施用罪並得易科罰金,成功降低刑度與服刑風險。
日期:2019-04-01
案件說明
檢方依通訊軟體對話與少量金流,起訴當事人涉販賣第二級毒品。原卷證據對「交付毒品」與「販賣對價」僅有片段訊息紀錄,且缺乏實體查扣。
台南刑事律師推薦 辯護團隊 賴怡馨律師、陳冠仁律師、進入偵審,完成下列工作:
- 證據鏈體檢:檢視查扣物、鑑驗報告與對話截圖來源,排除傳聞或剪輯疑慮,主張無法證明「交付—收受—對價」完整交易線。
- 通聯與金流重建:比對訊息時間差與款項流向,說明款項與生活支出混同,不具販賣對價關聯。
- 法律構成要件切割:依毒防條例對販賣與幫助施用之區分,指出行為僅屬協助同席取得使用工具或場所,不具販賣主觀意圖。
- 量刑資料呈現:提出自白、戒治意願、就業與家庭支持系統,爭取減輕與替代刑。
爭點與策略
- 是否具備販賣之交付與對價之證據?
- 行為是否僅達幫助施用(次要、從屬、不以營利為目的)?
- 若成立,是否具備易科罰金之量刑條件?
核心策略: 以「證據鏈缺口+要件切割」否定販賣構成,改以幫助施用評價;同時以具體復歸計畫支持輕判。
結果
- 判決結果:一審改判幫助施用罪,得易科罰金。
- 當事人免除長期徒刑,迅速恢復工作與家庭生活。
專業解析
毒品案件常見以截圖、對話與零星金流推論販賣,但販賣須具備「交付毒品+對價關係+營利或處分意思」的證據。若僅有共同行為或協助性質,多數實務會回歸幫助施用評價。審理關鍵在證據能力、完整因果鏈與被告主觀意圖之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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