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遭提告涉犯詐欺罪。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迅速介入,重建金流與對話時間軸,證明交易存在對價與履行,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與詐術要件。檢察官最終認定證據不足,諭知不起訴處分。
關鍵字:詐欺罪、不起訴處分、刑法第339條、金流比對、履約爭議、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、陳冠仁律師、無罪、明冠法律律師團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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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案件說明
本案源自網路交易爭議。告訴人指稱款項給付後未獲相對應商品/服務,遂提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。
偵查中,由陳冠仁律師與明冠法律律師團隊
蒐整並呈現:
- 金流證據:匯款/收據、退款與折抵紀錄逐筆對照。
- 履約資料:寄送憑證、服務往來、處理進度與後續補償。
- 通訊還原:完整對話情境,顯示當事人積極處理非逃避。
- 主觀意圖:未規劃取財、無不法利益,僅屬履行爭議。
案件重點
- 案件類型:刑事(詐欺)
- 主要爭點:是否具備詐術—錯誤—處分財產之因果鏈與不法所有意圖
- 辯護策略:以金流+履約+通訊三軸證據鏈,將爭議回歸民事履約問題,否定刑法要件
結果
✅ 處分結果:不起訴處分(刑訴 §252,犯罪嫌疑不足)
👉 當事人免於刑事起訴與訴訟成本,名譽即時止損。
專業解析
詐欺罪須同時具備詐術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,且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。若客觀上存在對價與履行行為、雙方僅因品質或時程產生爭執,通常屬民事糾紛,不宜以刑事評價。本案即藉由證據鏈+時間軸拆解指控,促成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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