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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成功案例】二審被判加重詐欺罪,最高法院發回更審|上訴成功

111.12.19被告二審被判加重詐欺罪,經委任律師上訴,最高法院發回更審。


二審判決認定加重詐欺並科刑後,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提起第三審上訴,針對法則適用錯誤、理由矛盾、量刑不當等要點提出合法上訴理由。最高法院認同主要爭點,撤銷原判決、發回更審

關鍵字:加重詐欺、第三審上訴、最高法院發回更審、法則適用錯誤、理由不備、刑法第339條之4、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

 日期:2022-12-19


案件說明

當事人於二審被依刑法第339條之4認定為加重詐欺而判刑。律師團隊在接手後,針對二審判決存在的法律與事實評價缺漏提出上訴:

上訴主軸(節錄)

  • 法條適用:二審以零散事證推定「三人以上共同犯/對公眾散布」等加重事由,未具體指摘行為分工與客觀行為,構成法則適用錯誤
  • 理由矛盾或不備:對於金流、交付、履約與對價關係未逐一勾稽,卻逕認有詐術與不法所有意圖,屬理由不備/論理矛盾
  • 量刑評價:就悔意、賠償進度、再犯風險評估未納入或評價不足,量刑理由不周延。
  • 程序保障: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未調查或未為說明,牴觸言詞辯論與闡明權

結果

最高法院裁判:撤銷原判決,發回更審
效益:重新審理可補強有利證據、修正法律評價與量刑基礎,顯著提升爭取改判或減輕處罰的空間。

專業解析(重點)

  • 第三審只審法律:只要能指出法則適用錯誤、判決理由矛盾或不備等,即具備撤銷發回的關鍵可能。
  • 加重事由需嚴格證明:共同犯之分工、指示、分贓證據與對公眾散布之客觀行為,缺一不可。
  • 金流比對+時間軸是破解「不法所有意圖」推定的核心工具。
  • 量刑資料要完整:悔意、和解、賠償能力、就業與家庭支持、治療與更生計畫皆可成為有利量刑事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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