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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於台中北屯區提供銀行帳戶,遭指控涉犯幫助詐欺罪。經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即時介入,完整釐清帳戶提供背景、金流流向與主觀犯意要件,成功說服台中地檢署認定證據不足,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日期:2025年12月19日
案件說明
本案當事人於台中市北屯區提供銀行帳戶,遭警方移送台中地方檢察署,指控涉嫌:
- 刑法第339條幫助詐欺罪
- 刑法第30條幫助犯
警方認為詐欺集團利用該帳戶作為收款工具,當事人因提供帳戶而涉入案件。
案件若遭起訴,將面臨:
- 詐欺幫助犯刑責
- 前科紀錄
- 金流查扣與財產風險
當事人於偵查階段即委任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介入。
辯護重點與作為
一、帳戶提供情境還原
說明當事人提供帳戶時:
- 並不知情該帳戶將被用於詐欺
- 無參與詐欺對話或聯繫
- 無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
二、金流證據拆解
逐筆比對:
- 入帳時間
- 提領方式
- 帳戶控制權
證明當事人:
- 未實際控制金流
- 未參與分配犯罪所得
- 未獲得任何報酬
三、主觀犯意要件否定
幫助詐欺罪成立,必須證明:
- 明知他人從事詐欺
- 有幫助犯罪的故意
- 有具體幫助行為
本案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。
案件重點整理
案件類型: 刑事案件(幫助詐欺罪)
偵查機關: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
承辦檢署: 台中地方檢察署
主要爭點包括:
- 提供帳戶是否當然構成幫助詐欺?
- 是否具備主觀犯意?
- 是否參與金流處理或分工?
辯護策略:
以「金流證據分析+帳戶提供背景+主觀犯意否定」三軸主張,排除犯罪構成要件。
結果
- 處分結果:不起訴處分(犯罪嫌疑不足)
- 不進入法院審理
- 不留刑事前科
- 免於後續審判風險
專業解析|台中幫助詐欺案件實務觀察
在台中地區實務中,「提供帳戶」案件常被以幫助詐欺罪移送。
但實務判斷重點在於:
- 是否明知詐欺行為
- 是否有犯意聯絡
- 是否有分工參與
- 是否取得不法利益
若僅為輕信他人請託、未收取報酬、未介入金流處理,通常難以成立幫助詐欺罪。
本案即透過完整偵查階段辯護,成功爭取不起訴。
為什麼選擇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?
- 多起台中幫助詐欺不起訴成功案例
- 熟悉台中地檢署偵查實務
- 擅長帳戶案件金流分析
- 能於偵查初期即時降低刑事風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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