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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什麼是遺囑執行人?
遺囑執行人是在遺囑成立後,根據遺囑的指示進行遺囑相關事務的執行者,如分配財產、交付被遺贈的物品、辦理遺產稅申報、進行訴訟等。
如何設立遺囑執行人?
此角色可由遺囑中明確指定的人擔任。如果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,則家族成員可以通過家庭會議來選擇一名遺囑執行人。若家庭會議也未能決定,那麼法院可以應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而指派一位遺囑執行人。
然而,設立遺囑執行人並不是絕對必需的;如果遺囑未指明,而且家庭成員沒有共識,則繼承人可以直接自行處理遺囑事宜。
誰可以擔任?
根據民法第1210條,遺囑執行人的角色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,因此未成年人、經宣告接受監護或輔助的人均不適合擔任此一職責。這一規定考慮到遺囑執行工作的複雜性與繁重性,意在確保執行人能夠有效地處理遺囑相關事務。
雖然繼承人充當遺囑執行人在法律上無禁止,但考慮到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,推薦專業人士如律師或代書等,以他們的專業知識來確保遺囑事務處理的順利與公正。
可以從新選任遺囑執行人嗎?
如果出現遺囑執行人職務怠慢或其他嚴重問題,相關利害關係人可透過家庭會議提議更換執行人,或直接向法院申請指定新的遺囑執行人。這樣的安排旨在保護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,確保遺囑能按照故人的意願妥善執行,同時維護繼承過程的公平與透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