\

【成功案例】加重詐欺罪,一審法院判決緩刑

111.12.08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加重詐欺罪,經委任律師協助調解,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緩刑。

本案被告遭檢方以加重詐欺罪起訴。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介入後,完整重建金流證據通訊往來時間軸,釐清交易對價與履約過程,提出被告無不法所有意圖、已積極協商與補救之事實,並就證據能力與量刑因素逐一爭點化。法院採納辯護意見,諭知有罪但予以緩刑,避免即時入監。

關鍵字:加重詐欺罪、刑法第339條之4、緩刑判決、金流比對、對價關係、量刑情狀、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

日期:2022-12-08

案件說明

檢方指控:被告收受多筆款項後遲未履行,涉犯加重詐欺
辯護方向:本案存在對價基礎履行作為,爭執多屬時程與品質之民事層面;即使法院採有罪見解,亦應就犯後態度、賠償/和解、家境與工作穩定、再犯風險低等情狀,量處最有利之裁判。

辯護策略(重點)

  • 金流+文件比對:提交匯款、收據、折抵/退款明細,逐筆對照,證明交易真實、非騙取。
  • 通訊還原:完整呈現對話,顯示被告積極處理、非規避
  • 主觀無不法所有意圖:說明款項用途、履約準備與後續補償,否定以詐術取財之犯意。
  • 被害補償與和解進度:提出賠償、道歉、和解書/調解筆錄等,具體降低被害。
  • 量刑資料:工作證明、家庭責任、守法紀錄、心理/生計評估,支持再犯風險低
  •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:對片段截圖、傳聞資料之證據能力證明力提出爭執,要求從輕。

結果

 處分結果:一審判決緩刑(宣告刑附帶緩刑期間與保護管束)
👉 法院認定雖有不當,但考量對價存在、積極補償與和解、犯後態度良好、再犯風險低等情狀,量處緩刑,免即時入監

專業解析

  • 刑事與民事界線:只要客觀上存有對價與履行行為,多屬履約爭議;若仍被採有罪,應即刻佈局量刑緩刑要件
  • 時間軸思維:以金流+通訊+履約進度三軸證據鏈,降低「以詐術使人錯誤」之認定強度。
  • 緩刑關鍵被害降損、犯後態度、生活適應、再犯風險四大面向齊備,最能說服法院給予緩刑。

聯絡我們

 台中所:台中市西區四維街45號 📞 (0909) 888 386
 台南所:台南市中西區永仁街39號 📞 (0920) 005 011

明冠事務所
堅持以專業及同理處理每一次案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