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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成功案例】被告詐欺罪,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|詐欺律師推薦

被告遭控告詐欺罪,經委任律師辯護,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。


當事人遭控告詐欺罪,經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介入偵辦,向檢方詳述交易背景、金流往來與通訊紀錄,說明欠缺主觀犯意與不具詐術要件。檢察官最終以證據不足、不符起訴門檻為由,作成不起訴處分,成功化解刑事風險。

日期:2022-06-24

關鍵字:詐欺罪、不起訴處分、詐欺律師推薦、刑事辯護、刑法第339條、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、陳冠仁律師


案件說明

本案當事人因網路交易爭議遭控告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。偵查中,本所陳冠仁律師組成辯護團隊,迅速蒐集並整理:

  • 交易對話截圖、匯款及收款憑證、物流紀錄與收受明細
  • 當事人事前事後之聯繫紀錄,證明積極處理爭議、無規避或卸責
  • 金流比對表與時間軸,釐清「款項用途」及「對價履行」

辯護重點在於:否定詐欺三要件(詐術行為、陷於錯誤、處分財產)與主觀犯意之存在,並說明本案僅屬民事爭議(履約/品質糾紛),不宜以刑事處理。


案件重點

  • 案件類型:刑事案件(詐欺罪)
  • 主要爭點:是否具有詐術、是否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、是否有主觀不法意圖
  • 辯護策略
    1. 以客觀資料證明「有對價、有履約行為」;
    2. 釐清金流去向與通訊脈絡,否定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」;
    3. 建立「民事糾紛導致誤解」之合理故事線,排除刑事不法。

結果

 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
 檢察官認為全案證據不足以達起訴標準,當事人免於刑事起訴,即時止損名譽與風險。


專業解析

刑事訴訟法第252條,如犯罪嫌疑不足或無訴追必要,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。詐欺罪係屬結果犯,須具備「詐術 → 錯誤 → 財產處分 → 損害」之因果鏈,且行為人主觀上須有「不法所有之意圖」(刑法第339條)。
本案藉由金流證據、履約紀錄與時間軸對照,成功拆解檢方可能之犯罪構成,將爭議回歸民事層面,促成不起訴。


為什麼選擇我們?

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累積多起不起訴無罪/緩刑成功案例,專精:

  • 詐欺罪、洗錢罪、偽造文書等刑案辯護
  • 偵查期快速蒐證、製作金流/通訊證據鏈
  • 與檢警、法院有效溝通,精準切入構成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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