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華與小芬結婚後育有一子,後來雙方因為感情不睦協議離婚,小華為了取得小孩的監護權,答應小芬日後不用負擔小孩任何的扶養費用,並寫明在離婚協議書上。沒想到過了幾個月後,小芬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,要求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。
扶養權利人與扶養義務人
- 所謂的扶養權利人,指的是可以向義務人要求盡到扶養責任的人。在法律關係上,扶養權利人是指小孩,並不是父或母其中一方。
- 所謂的扶養義務人,指的是應該對扶養權利人盡到扶養責任的人。在法律關係上,父或母都是扶養義務人,而且不管有沒有取得小孩的監護權,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不會因此減免扶養義務。
- 因此,除非是權利人同意免除義務人的責任,不然不會因為兩個扶養義務人自行約定協議,就讓權利人失去請求扶養的權利!(就像:除非債主親自免除債務人的債務,不然不會因為兩個債務人自己約定,就可以決定其中一個不用還錢)。
在本例中,小華與小芬在離婚協議書上雖然約定小芬不用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,但日後小華還是可以利用「小孩」的名義作為聲請人,向小芬聲請給付扶養費。
此問題有無解套空間?
有的!
雖然從法律上來說,小孩的權利不應該被大人之間的自行約定所犧牲,但是以小孩為名義來聲請給付扶養費的案例,幾乎都是由監護人在背後操控過程,當初與對方約定不用給付扶養費,日後卻用小孩名義再跟對方要錢,其實某程度來說也是有違情理。
因此,在當初簽立離婚協議書時,就應該注意這個部分,雖然說權利人的權利並不會受到影響,但是夫妻在協議離婚時,還是可以透過法律上的例外約定、違約賠償、債務承擔等事項,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,避免已經約定不用負擔扶養費的人,日後卻因為第三方請求,仍然必須負擔費用的結果。
此部分也可以透過諮詢律師、請律師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的方式,保障我方當事人的權益,避免另一方日後反悔,造成離婚協議書內容形同無效的廢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