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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成功案例】遭提告恐嚇及侮辱罪,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

110.09.13.被告遭人提告恐嚇及侮辱罪,經委任律師辯護,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。

案件摘要

當事人因言語衝突遭對方控告恐嚇與公然侮辱罪,面臨刑事調查壓力。恐嚇罪涉及行為人是否具有「加害意圖」,侮辱罪則關乎言詞是否構成法律上之侮辱,兩者在構成要件上皆須由檢察官審慎認定,因此對一般民眾來說常造成極大困擾。

為釐清案情並保障權益,當事人委任 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(台中律師推薦、台南律師推薦) 協助辯護。
律師從對話內容、衝突背景、客觀事證以及雙方互動情形切入分析,向檢察官呈現整體脈絡,並強調當事人言行並未達到恐嚇或侮辱罪的法律構成要件。

最終,檢察官認定本案不符合犯罪要件,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
律師策略與分析

 1. 釐清言語是否涉及恐嚇法定要件

恐嚇罪需具有:

  • 明示或默示的加害意圖
  • 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的內容
  • 具有逼迫或威脅效果

律師從語句本身、衝突情境及後續行為分析,協助釐清當事人並無犯罪故意。

 2. 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

侮辱罪需:

  • 在公開場合
  • 使用具侮辱性的言詞或行為

透過比對卷內資料及證據,律師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之言詞屬情緒表達,不符侮辱罪的法律定義。

 3. 呈現完整脈絡讓檢察官理解事件全貌

律師整合:

  • 雙方既有的紛爭背景
  • 衝突當下之情緒與情境
  • 當事人後續配合調查之態度

使檢察官更全面理解事件,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
 結果

 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
 當事人免除後續刑事訴訟程序
 案件順利落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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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內容為案件分享,已進行匿名化處理,並非個別法律意見或結果保證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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