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分類:刑事
案 由:幫助詐欺
律師身分:被告辯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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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案例事實:
甲上網求職,發現有運彩公司徵求會務人員,與對方聯繫後,對方稱工作性質需要甲提供帳戶給公司作為國外會員轉匯使用,資金匯入甲帳戶後,甲再提領現金交給公司指定的人員。甲依照對方指示,事後卻遭警察通知甲涉犯幫助詐欺及洗錢罪。乃請求律師協助處理。
律師評估:
一、為杜絕詐騙集團猖獗,司法單位均加重定罪率與刑度,據統計,107年度至108年度止,因幫助詐欺及洗錢罪遭起訴者,超過1萬件,而法院定罪率則超過90%。
二、幫助詐欺的定罪率雖高,但符合事實上的一定條件,仍可憑此向檢察官或法官陳明自己是遭到網路的詐騙,而非具備幫助犯罪之故意。
三、即便不具備事實上條件,仍可就個案評估防禦策略,偵查中爭取緩起訴,審理中爭取緩刑。
四、本案甲具備事實上條件,經與律師討論後,律師請甲出示相關證明,並具狀辯護甲並無犯罪之意圖與必要。
法院判決:
一、認定甲應係遭到詐騙,而非起意犯罪,故判決被告甲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