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分類:刑事
案 由:販賣毒品
律師身分:被告辯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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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案例事實:
甲與乙均有施用二級毒品的習慣,某日乙外出遭臨檢,被查獲持有毒品,乙為求能獲得輕判,供稱毒品是甲賣給他的,甲隨即遭到警方逮捕,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。乃請求律師協助處理。
律師評估:
一、販賣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,請求減刑的原因不外三項:偵審自白、供出上手、刑法59條。一般而言,至少需要2個減刑事由,才能進一步爭取緩刑判決。
二、經當事人委任後,律師應先向法院聲請閱卷,從卷證資料分析案情,在與當事人討論應採無罪辯護或是認罪輕判,對當事人才能獲取最佳利益。
三、本案經律師閱卷後,認定對當事人甲不利的資料,只有乙的供述與被扣押的毒品,尚無法直接連結得出甲有販賣毒品的結論。
四、經律師與甲討論後,建議朝無罪方向辯護。
法院判決:
一、證人乙雖指述被告甲販賣毒品,但證人乙與甲存在相當程度的利害關係,故其證詞不能完全採認。
二、乙被扣押的毒品,不能直接認定是向被告甲購買取的。
三、判決被告甲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