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成功案例|台南律師推薦】被告涉妨害名譽,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

被告妨害名譽,成功爭取不起訴

當事人遭鄰居提告涉犯妨害名譽罪,經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介入後,釐清發言脈絡與證據來源,說明言論屬意見表達或合理評論,未具貶損他人名譽之主觀故意,亦未逾越合理評論界線。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,諭知不起訴處分。

 日期:2020-06-08

案件說明

本案係因鄰里糾紛衍生爭議,當事人遭鄰居指控其言論涉犯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,並向檢察官提起告訴。

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受任後,由辯護律師(陳冠仁律師、賴怡馨律師)於偵查階段即介入,全面檢視言論內容、發言情境及證據基礎,釐清是否構成刑事妨害名譽。

辯護重點與作為

一、言論脈絡與情境還原

完整說明當事人發言背景係因鄰里糾紛所生之意見表達,非無端攻擊或捏造事實。

二、事實基礎與證據來源釐清

說明相關言論具一定事實依據或合理懷疑來源,非憑空杜撰,亦未明知不實而散布。

三、主觀犯意否定

當事人並無意圖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,發言目的在於陳述自身感受與立場,而非人格攻擊。

四、合理評論與言論自由界線

強調本案言論屬於可受憲法保障之合理評論範圍,尚未逾越刑法介入之必要性門檻。

案件重點

案件類型:刑事案件(妨害名譽)

主要爭點包括:

  • 言論是否屬於事實陳述或價值判斷
  • 是否具有明知不實仍散布之誹謗故意(刑法第310條)
  • 是否達到公然侮辱或名譽貶損之程度(刑法第309條)
  • 言論是否受合理評論與言論自由所保障

辯護策略
從「發言情境+證據基礎+主觀目的」三層面切入,排除惡意貶損名譽之認定,回歸鄰里糾紛或民事爭議層次。

結果

  • 處分結果:不起訴處分(犯罪嫌疑不足)
  • 當事人免於刑事起訴,避免後續審判風險與名譽損害。

專業解析

妨害名譽案件並非只要言語尖銳或令人不悅,即當然成立犯罪。刑法對誹謗與侮辱之成立,仍須審酌言論是否具事實基礎、是否明知不實、以及是否逾越合理評論界線。

若言論係基於特定情境所為之意見表達,或具合理事實基礎,原則上應優先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,而不宜輕率動用刑罰。

本案透過完整還原脈絡與要件式分析,成功使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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